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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诉臧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某。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金地物业服务中心在2015年3月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已声明将2015年1月8日出具的《入住证明》作废。金地某房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结婚用的新房,双方于2013年10月举行婚礼后,因出国旅行、装修气味大、双方争吵、上诉人出差等,经常不在此地居住,截止被上诉人起诉时上诉人并未在此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武昌区并非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5年1月26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臧某诉刘某离婚一案。2015年3月4日,金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情况说明》证实刘某系武汉市武昌区金地某号房业主。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居住在武汉市武昌区辖区内,故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上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滨审 判 员  赵全喜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臧文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