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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咸丰法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徐满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满林,咸丰县旭日电子工艺厂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咸丰法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徐满林。被执行人咸丰县旭日电子工艺厂县。经营者张星敏。徐满林申请执行[咸丰县旭日电子工艺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鄂咸丰民初字第01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满林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单位无办公场所,经营者张星敏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单位咸丰县旭日电子工艺厂以及经营者张星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单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咸丰县法院(2013)鄂咸丰法执字第0006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熊国华审判员 谈华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