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韩某甲,男,和于1988年11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某,女,生于1989年9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秀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