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蚌埠市蚌山区新宇钢管租赁站与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蚌山区新宇钢管租赁站,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456号原告:蚌埠市蚌山区新宇钢管租赁站。经营者:杜秀兰,女,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红玉,中国人民解放军蚌埠汽车士官学校法律顾问处律师。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蚌山区新宇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蚌山区新宇钢管租赁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蚌山区新宇钢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蚌山区新宇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蚌埠市蚌山区新宇钢管租赁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翠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