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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二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成与新疆昌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邱术林、吉木萨尔县三台镇羊圈台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邱术林,吉木萨尔县三台镇羊圈台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423号原告:周成,男,汉族,1953年9出生。被告: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成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邱术林,男,汉族,1967年出生。被告:吉木萨尔县三台镇羊圈台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石玉杰,该村委会主任。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诉新疆昌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邱术林、吉木萨尔县三台镇羊圈台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该案后,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周成承担。审判员  马国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隆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