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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陈朱亮与四川汇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朱亮,四川汇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5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朱亮,男,汉族,1978年7月17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莉,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汇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209号锦江工业开发区火炬动力港*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薛超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文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冲,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陈朱亮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汇融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融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陈朱亮申请再审称:本案是汇融公司违约解除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审法院却错误认定陈朱亮违约。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4点2)点应为无效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剥夺了陈朱亮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条约定总房款20%的违约金加重了陈朱亮的责任。2.汇融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陈朱亮的按揭贷款并非未获银行通过,只是申请额度与审批贷款额度不一致。陈朱亮只需补齐差额,其违约责任就应该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处理。汇融公司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拒绝将合同交给陈朱亮,拒绝为陈朱亮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等也构成违约。3.汇融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后,陈朱亮要求汇融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张应该得到支持。4.二审认定“因陈朱亮自身原因不能办理房屋按揭手续导致违约”的事实认定错误,对陈朱亮构成巨大不利。汇融公司已经另案起诉要求陈朱亮承担7万余元的违约金。陈朱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归纳陈朱亮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焦点主要是:(一)关于导致涉案合同解除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陈朱亮购买汇融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为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内容。合同约定“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且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载明陈朱亮应该在2013年5月20日前到银行办理完毕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因此,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责任人为陈朱亮本人,贷款过程中汇融公司是否履行通知义务不影响贷款责任的转移。建设银行个人贷款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陈朱亮……于2013年5月23日向我行申请贷款25万元,提交申请时缺住房情况证明、税票、卡号和流水,2013年7月15日客户资料补齐后,我行客户经理即将其贷款申请提交省分行审批,因其为单身、个人负债高,该笔贷款申请未能审批通过,我行客户经理建议客户提高一成首付重新提交审批,客户至今未补交一成首付款的相关证明。”本院认为,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到发生纠纷已有300多天,结合本案证据和以上《情况说明》的内容来看,陈朱亮怠于履行义务,不仅没有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按揭贷款手续,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当银行按揭额度与申请额度不一致时,以自有资金补足差额的事实。至于陈朱亮何时拿到合同、汇融公司是否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不影响本案责任认定。因此,二审认定“本案中因陈朱亮自身原因不能办理房屋按揭手续导致违约。汇融公司在解除合同条件成立的情况下,依法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陈朱亮,即可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无不当。(二)关于《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4点2)条款是否为无效格式条款的问题。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由四川省建设厅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本。而双方当事人在此合同基础上签订的《补充协议》是陈朱亮在详细充分理解并知晓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条件、程序的情况下,持慎重自愿的态度签订,应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故该补充协议不符合法律对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格式合同,其相应的第一条第二款第4点2)并非格式条款。(三)关于陈朱亮提出的其他问题。陈朱亮诉请要求汇融公司返还118000元购房款已经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因汇融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陈朱亮要求汇融公司承担23600元违约金于法无据。至于汇融公司另案起诉要求陈朱亮承担7万余元的违约金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陈朱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朱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