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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瑞莲诉被告宋木金、李振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莲,宋木金,李振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422号原告:刘瑞莲。委托代理人:张艳宏,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木金。被告:李振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3号6楼。负责人:于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莲诉被告宋木金、李振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承担,余款28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沿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