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裴秀霞与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秀霞,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919号原告:裴秀霞,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波,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秀霞与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秀霞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秀霞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秀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秀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