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长刘艳静代理审判员王建国人民陪审员侯彦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彭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