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永忠与孙克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忠,孙克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184号原告:王永忠,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代理人:魏文,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阎静,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克保,男,1966年1月26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忠诉被告孙克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忠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永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王永忠负担。审判员 朱海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阿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