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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宁波富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中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富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中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789号原告:宁波富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百丈东路83号五楼。法定代表人:徐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亿元,该公司职员。被告:林中婵,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富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中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富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富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0元,由原告宁波富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翁 磊二〇���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