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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应岩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岩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华鼎公馆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杨传辉,总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祝江潮(特别授权)。被告应岩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岩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卓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应若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