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史洪伟与付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洪伟,付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民执字第00038号申请人史洪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申请人付志,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执行史洪伟与付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将被申请人付志名下存款账号予以冻结,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04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立即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德存审判员 任 亮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詹文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