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恢复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吕金妹与周国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妹,周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恢复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吕金妹,女,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浦东新区莱阳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周国平,男,195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杨浦区国和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执行本院(2009)杨民一(民)初字第255号吕金妹与周国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金妹要求被执行人周国平支付房屋补偿款人民币210,000元,支付利息52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37.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银行存款、股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杨民一(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文汇代理审判员 叶 斌代理审判员 沈富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