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海闽哲商贸有限公司除权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闽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青海闽哲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青海闽哲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该票据号码为30800053/94330736,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18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2月16日,票面金额为12000元,出票人为:青海闽哲商贸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972900148310401,付款行为:招商银行西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重庆聚吉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行:工商银行重庆南岸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海闽哲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辛皎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除权判决】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