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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七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孙会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孙会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七民初字第137号原告: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法定代表人:侯新华,任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忠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会军,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孙会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马忠良、被告孙会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诉称:2013年12月,原告下属的“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孙庙社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在和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由于原告工作人员不细心,导致被告多领取了54400元拆迁补偿款,现双方已履行完毕。原告发现错误后立即要求被告退还多领取的补偿款,但被告拒绝退还,被告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为挽回原告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退还不当得利款项54400元及孳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会军辩称:当时原、被告是根据被告的附属物价值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本着对原告的信任签订了协议,现在附着物已经不存在了。原告诉称由于原告工作人员不细心导致被告多领取了54400元补偿款,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诉辩称,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多领取的补偿款是否应该返还原告。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一份、领款单两份,证明:被告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分别领取了159400元和54400元,原告在审计中发现被告领取的54400元没有依据,应予返还原告。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拆迁补偿协议和两份领款单上的“孙会军”签名是其本人所签,但认为原告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多领取了54400元补偿款。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一份、领款单两份,有被告签字、指印确认,被告对签名、指印真实性也无异议,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虽辩称没有多领取54400元补偿款,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该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孙庙社区项目建设指挥部是原告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成立的临时机构。2013年12月,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孙庙社区项目建设指挥部与被告孙会军签订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向被告支付159400元补偿款。由于原告工作人员失误,被告于2013年12月17日实际领取213800元,被告多领取了54400元补偿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退还。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原告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孙会军签订的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真实有效,被告应按协议约定领取补偿款。原告实际给付被告213800元,多给付被告54400元。被告多领取54400元补偿款没有依据,系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并应返还原告不当得利的法定孳息,即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4400元及孳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补偿款54400元及孳息。(孳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孙会军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东亮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