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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荀雪芳诉朱洁、朱冬明、朱冬青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荀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男,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上述两被告法定代理人荀某某,女,汉族,系上述两被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荀某某诉被告朱某、朱某某、朱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荀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因主体有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雁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络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