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X,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88号原告梁XX,女,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岗坪镇。被告郭XX,男,汉族,1978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岗坪镇。原告梁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金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5月15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过夫妻生活及生育子女,且长期分居两地,感情完全破裂,婚后也没有共同的财产、债务。现原告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郭XX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梁XX与被告郭XX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5月15日在怀集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2015年3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梁XX与被告郭XX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便登记结婚,两人的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无共同生活也未生育有子女。现原告梁XX请求离婚,被告郭XX未到庭请求和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本院对原告梁XX的离婚请求予以准予。依照《干家出走现的采取措施求离婚,素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干家出走现的采取措施求离婚,素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XX与被告郭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金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世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