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红花、徐浩宇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三堰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组织经济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花,徐浩宇,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三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三堰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胡红花。申请执行人徐浩宇。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三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卫宾,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三堰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胡广运,系该组组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胡红花、徐浩宇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三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三堰村第三村民小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0415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