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州雅达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雅达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576号原告苏州雅达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浦南路。法定代表人邓稚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清,苏州市吴中区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法定代表人毛立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雅达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雅达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雅达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雅达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苏州雅达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宇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