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元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2014年5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因周转资金不够从李某某处借款十二万元,并用其房屋所有权证作担保,到期后经李某某多次催要未还遂报案。经查刘某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系假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因周转资金不够从李某某处借款十二万元,并用其房屋所有权证作担保,到期后经李某某多次催要未还遂报案。经查刘某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系假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元氏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刘某某的房产证及借条)、元氏县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的证明、还款协议书;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向他人借款过程中,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做担保,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所借钱款已经部分偿还并就剩余借款达成还款协议,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元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同意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非监禁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俊周审 判 员 曹建芳人民陪审员 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聪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