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军与陈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陈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法库县柏家沟镇。被执行人陈国军,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民市新农乡。本院在执行王军与陈国军(2014)法执字67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陈国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法民巡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