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立民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北京华成欣亚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北京华成欣亚投资有限公司,河北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立民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庆民,该大队队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成欣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号*层**室。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河北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号。法定代表人:裴晓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以下简称河北第二地质大队)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北第二地质大队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5840万元,且本案三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北京华成欣亚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涉及标的额为15840万元,且本案一方当事人不在河北省辖区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达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综上,上诉人河北第二地质大队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