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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赣州开发区秋志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开发区秋志建筑器材租赁站,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255号原告赣州开发区秋志建筑器材租赁站。委托代理人刘星林、夏沅大,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开发区秋志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开发区秋志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7元,减半收取为1293.5元,由原告赣州开发区秋志建筑器材租赁站承担。审 判 员  陈瑜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