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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526号原告王某甲,女,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委托代理人:任彰、潘士琦,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审理王某甲与王某乙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