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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崆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赵某某,现下落不明(缺席)。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共同生活期间曾经因家务琐事发生过矛盾,但都能正确处理。被告怀孕后因不慎小产,致双方产生隔阂,被告借故于2012年3月返居娘家并外出不归,现下落不明。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赵某某未到庭答辩。原告徐某某为了证实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2、结婚证两本,证明其与被告赵某某的婚姻关系合法;3、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丁寨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赵某某外出下落不明三年有余。被告赵某某未提供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人赵某甲(系被告赵某某之父)、史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三人均证实被告赵某某外出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原告徐某某对本院调查取得的三份证人证言无异议。经过本院审查,对原告徐某某提供的三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三份证言,因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应予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1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务琐事曾经发生过矛盾,但都能正确处理。被告怀疑后不慎小产,因此双方产生隔阂,被告借故于2012年3月返居娘家后又外出,现下落不明。原告遂提起本诉讼。审理中,��于被告赵某某未到庭,致使法庭调解工作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加之,双方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被告借故外出不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分居已满两年以上。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 露审 判 员  曹金鸿人民陪审员  何绪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智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