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故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海利、王书菊与王志胜、故城县之珍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利,王书菊,故城县之珍裘革制品有限公司,王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利。申请执行人:王书菊。被执行人:故城县之珍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胜。被执行人:王志胜。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海利、王书菊与被执行人王志胜、故城县之珍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制作的(2014)故民二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胜、故城县之珍裘革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