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东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王军与曾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曾志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东初字第175号原告王军,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伟杰,闻喜县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程云斌,闻喜县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志霞,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军与被告曾志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浩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