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泉州市德诚高新树脂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德诚高新树脂有限公司,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泉州市德诚高新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组织机构代码72969385-X。法定代表人朱肖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民、吴显列,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组织机构代码79834712-5。法定代表人顾明伟,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德诚高新树脂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所在地为江办省苏州市吴江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故本案应移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履约地点为甲方(原告)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认为本案应移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馨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