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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23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申请执行李武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34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被执行人李武,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武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武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武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延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方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