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烟台华夏绿色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海量酒行、叶荣伟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华夏绿色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温岭市海量酒行,叶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115号申请人:烟台华夏绿色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寿真,任经理。被申请人:温岭市海量酒行,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被申请人:叶荣伟,男,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费117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