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晋华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晋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迎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张晋华,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汾酒集团芦荟清王酒业发招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晋榆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张晋榆,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38号9户,身份证号。申请人张晋华系张晋榆弟弟,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张晋榆于2007年9月离家出走,中间从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向法院申请认定张晋榆死亡。经审查,被申请人张晋榆于2007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2年6月18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柳巷派出所将被申请人张晋榆的信息录入失踪人口系统。申请人张晋华和被申请人张晋榆的父、母于1981年9月3日在太原市南城区人民政府(现变更为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登记离婚,张魁于2014年4月1日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7日发出寻找张晋榆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晋榆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晋华要求本院宣告张晋榆死亡的申请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晋榆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荆海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小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