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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青岛汇金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汉中电力物资供应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汇金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汉中电力物资供应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二初字第00016号原告青岛汇金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国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中电力物资供应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小斌,主任。本院在审理青岛汇金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汉中电力物资供应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汇金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汇金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汇金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青岛汇金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7400元由原告青岛汇金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持据来本院领取。审 判 长  李 毅审 判 员  陈传汉代理审判员  王莎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龙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