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行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卢前凤申请执行童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前凤,童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卢前凤,女,40岁,住泰宁县杉城镇。被执行人童慧英,女,40岁,住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申请执行人卢前凤与被执行人童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2014年12月5日、2015年2月12日、2015年3月13日、2015年4月23日、2015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童慧英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银行大额存款情况。且经查询,被执行人童慧英无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童慧英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前凤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宁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卢前凤的债权本金3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代垫诉讼费用5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詹昌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