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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允卫与高承东、高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允卫,高承东,高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232号原告张允卫,居民。被告高承东,居民。被告高明华(系高承东儿子),居民。原告张允卫与被告高承东、高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长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允卫、被告高承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明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允卫诉称:被告高承东于2013年11月18日向原告借款18900元,并约定月息2分,被告高明华在借据上签名担保。口头约定一年内偿还,但届时被告本息分文未付。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给付所借款本金18900元及利息6089元,第二被告承担担保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承东辩称:该欠款是我2006年用原告的肥料欠的,共计13000元。本金已经还给原告11000元了,余款因我家困难,原告说至欠款时一年后按一分五计算利息。经审理查明,2006年因被告高承东欠原告销售的肥料款13000元,双方约定该肥料款于2007年6月30日按月利率一分五计息,自2012年起按月利率两分计息,经双方核算至2013年11月18日欠款本息为18900元,并由被告高承东向原告重新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借到张允卫现金壹万捌仟玖佰元正18900元月息2分借款人高承东担保人高明华”。原告认可被告共计向其支付了8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借条和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高承东因欠原告肥料款向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转换成了普通债权债务关系。经原、被告利息结算即截至到2013年11月18日时,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3000元及利息5900元(18900元-本金1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中将利息5900元计入本金予以计算复息,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本借条中虽约定了借款月利率为2%,因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另外,原告主张的利息为确定数额6048元,本院根据法律保护的利率标准支持欠款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高明华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未约定具体担保方式,本院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高承东应根据双方约定或在原告向其催要后及时归还借款,同理被告高明华应及时向原告履行担保责任。被告高明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承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允卫人民币18900元及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9日起根据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并且利息以6048元为限);二、被告高明华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被告高承东、高明华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4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征收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长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可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