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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孔垒、孔晓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垒,孔晓冉,颜剑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186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孔垒。被申请人孔晓冉。被申请人颜剑卿。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孔垒、孔晓冉、颜剑卿欠款一案,逾期未还,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孔垒、孔晓冉、颜剑卿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孔垒、孔晓冉、颜剑卿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