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陆传刚诉被告王保军、廖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传刚,王保军,廖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陆传刚被告王保军被告廖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传刚诉被告王保军、廖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传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陆传刚负担。审判员 范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勤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