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中民立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许强与胡祥、徐华东、镇雄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强,胡祥,徐华东,镇雄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立初字第00002号原告许强。委托代理人宋文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祥。被告徐华东。被告镇雄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龙腾小区疾控中心*楼。法定代表人秦擎。原告许强因与被告胡祥、徐华东、镇雄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原告许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交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万 玲审判员 徐 英审判员 周建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