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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刑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逯与翔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逯与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834号罪犯逯与翔。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巨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逯与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5月6日提讯了罪犯逯与翔。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逯与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假释建议。并附罪犯逯与翔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逯与翔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罪犯逯与翔在服刑期间主动履行罚金一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罚金收据、提讯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逯与翔虽在服刑期间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但是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罪犯���与翔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逯与翔不予以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慧代理审判员  秦迅人民陪审员  侯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