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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4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4460号原告黄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按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夏均平人民陪审员  陈 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