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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忠智申请执行李伟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智,李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智,男,1950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伟峰,又名李二孬,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忠智与李伟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