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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立东与李远聪、徐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149号原告张立东。委托代理人刘子兵,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远聪。被告徐丽丽。原告张立东诉被告李远聪、徐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东的委托代理人刘子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远聪、徐丽丽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立东诉称,2013年1月31日,被告李远聪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承诺于2013年3月30日前归还。被告徐丽丽为被告李远聪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后被告李远聪到期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着,故向法院起诉要求:1、被告李远聪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2、被告李远聪支付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0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约定借款利息;3、被告李远聪偿付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4、被告李远聪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5、被告徐丽丽对上述被告李远聪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远聪未作答辩。被告徐丽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立东与被告李远聪系朋友,被告徐丽丽与被告李远聪亦系朋友。2013年1月31日,被告李远聪以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言明被告李远聪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于2013年3月30日前归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徐丽丽在借条的担保方一栏上签名,并明确保证借款人如期归还借款,如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被告李远聪人民币2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李远聪未还款。因原告多次催讨未着,遂起诉来院。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李远聪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的诉讼请求。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银行转账凭证、收条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远聪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到期还款,然被告李远聪到期未归还借款,已属违约,对此,被告李远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李远聪立即还款及按约支付借款利息,并偿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远聪出具的借条中明确被告徐丽丽自愿担保借款人如期归还借款,如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徐丽丽对被告李远聪的上述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准许。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其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远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立东借款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李远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立东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0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本金为人民币20万元的约定借款利息;三、被告李远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立东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本金为人民币20万元的逾期还款利息;四、被告徐丽丽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中被告李远聪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20元,由被告李远聪承担。其他诉讼费人民币1,200元,由被告李远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树 雄人民陪审员  周伟德人民陪审员  张龙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