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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监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黄应君)与薛勇)、薛惠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应君),薛勇),薛惠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监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应君)。委托代理人张小红,海安县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薛勇),男,1964年3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64********,住海安县海安镇北景庄村**组**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薛惠凤)。再审申请人黄应君因与被申请人薛勇、薛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安曲民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应君申请再审称:我与薛惠凤虽然系夫妻关系,但近几年来关系恶化。我从来没有打电话向薛勇借过款��也没有让薛惠凤向薛勇借钱。我现在能够提供新证据卡号为62×××46建行卡往来帐单,该帐单充其量仅能反映薛惠凤于2007年12月20日汇给我1000元,但这与原审中薛惠凤证明所反映的将借款15000元全部汇给了我不相符。由此可见,薛惠凤是在说谎,而且与薛勇串通害我。所以,原审法院仅以薛惠凤出具的证明为证据,凭薛勇的单方意见,就判决由我归还其借款15000元,并只针对我一人进行执行,无事实依据,显然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审判决。薛勇提交意见称:我与黄应君和薛惠凤两家系邻居,且薛惠凤还是我的姑妈,我们之间不可能串通来损害黄应君。本案借款是黄应君在南昌打电话向我借的,并要我将款交给其妻薛惠凤。因为是邻居、又是亲戚,所以借款当时未写借条。薛惠凤证明其经手借款经过,黄应君本人与我的手机通话录音,也能够证明借款的相关事实,另外还有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证明我曾向黄应君、薛惠凤追要其所欠借款的情况。我的起诉和申请执行都是针对黄应君和薛惠凤两个人的,不是针对黄应君一个人的。法院原审判决是正确的,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黄应君的再审申请。薛惠凤提交意见称:本案借款是黄应君打电话与薛勇讲好向薛勇借的,我经手的。黄应君再审时所提交的其在南昌所使用的卡号为62×××46建行卡往来帐上显示:2007年12月20日在建行海安曲塘分理处存入现金1000元,2008年1月6日在建行海安曲塘分理处存入现金500元,2008年1月19日在建行海安人民西路分理处存入现金4000元,2008年3月12日在建行海安曲塘分理处存入现金2000元,就是我收到借款后,将其中这部分分期分批汇给黄应君的,我收到的其余借款部分由我在家中还给其他债权人了。我和黄应君是夫妻,生有二个女儿,薛勇是我的叔伯侄子,我不可能与薛勇串通损害自己丈夫黄应君。我家确实欠薛勇借款15000元,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本院审查查明:黄应君再审时所提交的其在南昌所使用的卡号为62×××46建行卡往来帐上显示:2007年12月20日在建行海安曲塘分理处存入现金1000元;2008年1月6日在建行海安曲塘分理处存入现金500元,2008年1月19日在建行海安人民西路分理处存入现金4000元,2008年3月12日在建行海安曲塘分理处存入现金2000元。黄应君认可其中2007年12月20日的1000元是薛惠凤存入,其余不认可是薛惠凤存入,但不能说明其余部分为何人存入。薛惠凤称这部分均系其接收薛勇借款后分期分批存入(或汇给)黄应君帐户。再审时,本院当庭播放了薛勇通过手机向黄应君追要借款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反映黄应君没有否认借款的事实,只是认为应由薛惠凤���还。本院认为:案涉借款虽然没有借条直接证明双方借款的合意,但薛勇在原审中所提供的薛惠凤的证明,向黄应君追要借款的通话录音,以及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其向黄应君、薛惠凤出借了15000元的事实。黄应君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仅以薛惠凤出具的证明和薛勇的单方意见为依据作出由黄应君一人归还本案借款的原审判决,显然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黄应君在原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供证据,不能成为其逾期提供证据的正当理由。况且,黄应君再审时所提交的所谓新证据的卡号为62×××46建行卡往来帐单,不但不能否认本案借款事实,反而能与薛惠凤所反映的在接收薛勇借款后曾汇了或者存入部分现金给了黄应君的事实相印证,对本案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有补强证据之效。虽然薛惠凤出具的证明所反映的将从薛勇处所接收的借款15000元全部汇给了黄应君,与再审中所反映的将部分借款汇给了黄应君,就借款去向事实的表述上前后有些出入,但这仅能表明黄应君和薛惠凤夫妻之间存在着家庭理财方面矛盾,而不能因此否认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生效的事实。综上,黄应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应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高 杰审判员 沈巧林审判员 丁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培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