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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茅民初字第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茅民初字第0407号原告黄某甲(又名黄金海),居民。被告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俭,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某甲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丙。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不够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从2013年5、6月份开始,被告迷信一种邪教,我们之间的矛盾更加激烈。被告什么活都不干,对家人也是不闻不问,经常多日不回家,回家之后就戴着耳机听邪教。被告不但自己信邪教,还经常鼓动亲朋好友去信,最不能让人容忍的是被告竟然唆使自己的孩子信邪教,孩子不愿意信,被告就半夜给孩子下跪。我外出打工时,被告经常不在家导致家中失窃,被告也不报警,声称民警都是坏人。被告因为信邪教被派出所传唤,已有案底,但被告仍不知悔改。我对被告已彻底失望,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黄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第三者的怂恿。原告现在是一时鬼迷心窍,我相信原告会悔悟,被告希望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若原告坚持离婚,我要求原告给付补偿金4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于××××年××月××日生一女黄某乙,××××年××月××日生一子黄某丙。原被告曾因离婚问题产生纠纷,后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柳泉派出所现场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结婚申请书、婚生子女户口本、铜山县公安局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书,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离婚的重要参考条件。原被告从相识至登记结婚的时间长达一年之久,原告所称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合的理由不能成立。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说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夫妻日常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是正常现象,望原被告能互谅互让,珍惜双方的婚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