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铁中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铁中民初字第16号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发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元昊,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宋津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189元减半收取,计29594.5元,由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范赣鑫审判员 李绍金审判员 乔雅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