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阳支行与詹玉沙等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阳支行,詹玉沙,李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阳支行。被执行人詹玉沙。被执行人李向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阳支行申请执行詹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宜阳县(2012)宜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2)宜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飞飞审判员  马毅义审判员  张春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仝洪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