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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薛志云、薛广云、王度超、伍仲乾、清远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志云,薛广云,王度超,伍仲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信用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喜忠,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卫冲,该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39号。法定代表人薛志云,总经理。被执行人清远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一路23号金信蓝湾豪庭香槟丽舍1层01。法定代表人薛志云,总经理。被执行人薛志云,男,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薛广云,男,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王度超,男,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伍仲乾,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薛志云、薛广云、王度超、伍仲乾、清远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清远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座落在清远市新城北江一路二十三号金信蓝湾豪庭香槟丽舍内的18间房屋[(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中的查封清单),于2015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司法鉴定室作委托评估处理,2015年5月14日选定广东国政土地和房地产评估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执行期间,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薛志云、薛广云、王度超、伍仲乾、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除提供被执行人清远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外,暂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财产在评估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4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飞球审判员  陈健聪审判员  冯志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酌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