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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吕钲钧与许永平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钲钧,许永平,戈永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吕钲钧,男,41岁,汉族,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许永平,男45岁,汉族,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戈永宁,男,28岁,汉族,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吕钲钧申请执行许永平、戈永宁买卖合同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两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