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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施文英、张伟苗与张伟苗、高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文英,张伟苗,高利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402号原告施文英。被告张伟苗。被告高利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文英诉被告张伟苗、高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施文英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伟苗、高利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文英撤回对张伟苗、高利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施文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来亚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