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施文英、张伟苗与张伟苗、高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文英,张伟苗,高利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402号原告施文英。被告张伟苗。被告高利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文英诉被告张伟苗、高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施文英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伟苗、高利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文英撤回对张伟苗、高利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施文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来亚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