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商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钱入来与王祥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入来,王祥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0554号原告钱入来。被告王祥周。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钱入来与被告王祥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钱入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祥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入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入来撤回对被告王祥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入来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露 来源: